4月20日,西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2020年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明确,要在今年4月至11月对全区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
其中,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检查重点: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冷链储存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及新冠肺炎诊疗用药为重点,检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货渠道、储运条件、销售药品票账货款一致性、数据真实性。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检查重点: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人血白蛋白等高风险产品及中药饮片、处方药为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处方药销售和执业药师在岗服务、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等内容。
药品使用单位检查重点:以冷藏冷冻储存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为重点,检查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药品购进渠道、药品储存条件、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药品有效期管理、不良反应收集、报告等内容。
计划指出,监督检查包括许可检查、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可采取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委托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执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涉药单位开展的检查,一般按飞行检查方式组织检查。
此外,计划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药品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据风险分析加大检查频次、强化检查力度、实施延伸检查。
1、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发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两次;
3、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4、县级以上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5、其余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服务平台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35%;
6、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县级以下预防接种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得少于辖区内总数的30%;
7、按照各项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检查数量。
此外,计划还强调,要加大处罚力度。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依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